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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传染病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定位发生变化而导致的人员标准等的临时处理

更新日期:2023 年 5 月 11 日

厚生劳动省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相关护理服务机构人员标准的临时处理,发布了第1号报告至第27号报告(新冠特别行政函)的行政通知(见“附件1”)在下面的链接中)。

为整合本次疫情特别事项通报内容,现就2021年5月8日起印发《传染病法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位变更后的应对措施》的通知((见附件) 2”在下面的链接中)。

关于“附件1”中的新冠特别事务通知的临时处理,答复分为“继续”、“部分修改(标准等)”、“部分修改(培训)”和“终止”。 ,所以请检查内容。

相关信息

链接到外部网站 在新窗口中打开。关于护理机构等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应对措施(参见厚生劳动省主页)

【参见“六、护理服务机构临时安置人员、设施设备、运营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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