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水路・非认证道路等)占用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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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948 更新日期令和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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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的许可申请程序

在水路和法定外(不适用道路法)的道路等公共物的场地上进行占用、建设、改建或拆除工作、流水调节等情况(例如:在水路上架桥等),请将各申请表提交给市政府。
此外,在制作申请表时,请确认填写要领。

占用公共物的场地时

进行流水调整时

进行施工时

放流到水道时

申请表制作时的注意事项

  • 如果要申请与水管和下水道管的连接有关的公共设施占用等许可,事先需要在申请表上盖有连接设施管理者的确认印。
  • 如果要申请涉及上下水道管的公共物占用等许可,则需要分别提交申请,因此请分别制作申请表。
  • 如果符合减免占用费的条件,请附上减免占用费申请表。

占用物件的设置或施工完成时

变更手续

  • 如需更改已获许可的事项,请提交“公共物占用等许可变更申请表”。
  • 在更新获得许可的期间时,请提交“公共物占用等许可期间更新申请表”。

地位的继承

因继承或合并而承继了占用等许可地位的人,请在承继之日起30天内向市政府提交《地位承继届》。

权利的转让・借贷・担保的批准

获得占用等许可的人原则上不得将基于占用等许可的权利转让、转租或作为担保给第三方,但在通过房地产销售转让基于许可的权利等情况下,请向市政府提交“权利转让等承认申请表”。

可办理时间

开庁日的上午8时30分到下午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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