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17 年 12 月 13 日
關於稻城市委託的施工合同中的期中預付款的處理方法,我們按照預付款的處理方法進行操作,但我們將通知您它已被修改如下。
本次修訂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中期預付款在滿足下列條件時支付:
認定是否滿足要件進行認定調查出自對市的認定書的請求權。
(一)工期過半。
(二)按照進度計劃應在工期過半前完成的與施工有關的工作已經完成。
(三)已進行的與施工有關的工程所需費用應為合同價款的二分之一以上。
期中預付款前的部分付款不計入期中預付款。
此外,如果合同跨越多年,原則上將在合同年度的下一年支付。
在解除保證合同的時候,必須把已經支付的預付款還給市。
返還時,按期中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返還之日的天數收取滯納金。
稻城市總務部總務合約課程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