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13 年 10 月 10 日
根據 2012 年 7 月 9 日居民基本總帳法的修改,即使您搬到其他城市,您也可以通過申請繼續使用來繼續使用居民基本總帳卡(居民基本總帳卡)。
請在入住時或提交入住通知後 90 天內,在櫃檯申請繼續使用。屆時,您需要驗證住戶登記卡上的 PIN 碼。如果同一家庭的某人申請,請詢問他們的 PIN 號碼。
注意:您的 PIN 碼經過驗證後,您將能夠在新的城市、行政區、城鎮或村莊繼續使用它。另外,如果您的住戶登記證有照片,請在背面寫上您的新地址。
附註:透過自願代表申請繼續辦理時,「詢問表和答覆表」將郵寄給已獲得居民登記卡的人,以確認他們是否打算繼續使用該卡。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聯繫您要搬遷的市政府。
上午 9:00 至下午 4:30(僅限工作日)
稻城市市民部市民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