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4 年 11 月 1 日
自2020年11月1日起,對《稻城市教育委員會事業贊助名稱使用規定》進行修訂,名稱變更為《稻城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公共計畫的運作及名稱使用規則》。
因此,各種申請書等的格式發生了變化,請確認。
此外,稻城市教育委員會的名稱也可以與「支援」以外的適當名稱(例如「合作」、「贊助」)一起使用。
在決定批准使用贊助名稱等時,我們修改了措辭,以確保專案的贊助、內容等條件符合當前情況。
詳細內容請確認以下內容以及PDF文件《稻城市教育委員會公共事業的運作及名稱使用規定》。
對於稻城市教育委員會能夠批准使用贊助者名稱等的項目,如果稻城市教育委員會批准其目的並批准使用第三方贊助項目的名稱,則將獲得支持。費用或物資的項目,且市政府僱員不參與規劃和運作。
只有符合以下任何要求的組織才可以申請。
(1) 政府機關及類似組織 (2) 公益法人及類似組織(宗教法人、宗教組織、政黨及政治組織除外)
(3) 教育團體、地區團體、文化團體、福利團體等 (4) 新聞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等 (5) 與稻城市或稻城市議會簽訂的協議等(六)不符合上述條件,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1.主辦單位的存在和地點必須明確。
2. 已建立表達團體意圖的組織和結構,包括章程、公司章程和其他規則。
3.具有良好的活動記錄,並被認為有足夠的意願和能力來開展業務。
該計畫的目的和內容符合稻城市教育委員會的政策,教育總監認識到該計畫將有助於推動該計畫並改善教育、學術、文化、體育等。
(1) 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二)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不存在社會詬病風險。
(3) 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已獲得或預計獲得開展專案所需的許可。
(4) 主要不用於營利或商業廣告。
(5) 宗教宣揚、灌輸、宣傳等活動,或否定宗教意義、鼓勵非宗教的活動,或其他損害稻城市教育委員會宗教中立性的活動。
(6) 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的活動或其他不損害稻城市教育委員會政治中立性的活動。
(7) 項目內容必須廣泛提供給公眾。
(8)如果專案的實施可能會產生噪音或擁堵,應採取充分的措施。
(九)不得代表組織或其他相關組織進行捐贈或簽名活動。
(10) 不得招攬由團體等或團體等所進行的項目。
(一)場館已採取足夠的公共衛生和防災措施。
(2) 如果您過去曾獲得稻米城市教育委員會贊助的名稱使用批准,則您已履行了提交績效報告的義務,並且該名稱的使用批准尚未被撤銷。
申請時,請將申請書連同“贊助名稱使用批准申請書”中列出的附件一起提交給稻城市教育委員會教育總務部教育總務科。 (請注意,審批時間約1個月,請謹慎申請。)
項目完成後,請及時將其連同“使用贊助名稱的業務成果報告書”中列出的附件一起提交給稻城市教育委員會教育總務部教育總務科。
(一)計劃如有變更等,應及時通知並獲得批准。
(2) 製作傳單、海報等時,請事先向教育總務課提交後再張貼或分發。
(3) 向小學、國中分發傳單時 1. 將傳單按年級、班級分類,並附上要求學校分發的信函。
2. 遞送至每所學校必須由主辦機構負責。
(四)稻城市教育委員會 如發現公共工程運作及名稱使用有違規行為,稻城市教育委員會將立即取消贊助審批,今後不再批准。
(五)計畫完成後,及時提交贊助績效報告。屆時請盡可能附上商務照片等。
稻市教育部教育總務課程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