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13 年 8 月 30 日
提交離婚申報書(審理等)時,需要提交調解書的公證件、審理書或判決書的公證件、最終證明書作為附件。協議離婚的通知人為雙方當事人,司法離婚的通知人為調解、判決的申請人或者提起訴訟的人。但當事人自調解終結、審裁定案之日起十日內不報告的,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報告。
稻城市市民部市民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