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指定管理者制度指南
更新時間:2017 年 2 月 27 日
為了活用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者製度(註1),制定了《稻城市指定管理者制度指南》。
註1:公共設施是指城市為促進公民福祉而設立的、供公民使用的設施。
什麼是指定管理者制度? <br id="3"/> 2003年對地方自治法進行了部分修訂,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僅限於市政府出資等公共組織。私人等組織現在可以指定企業為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者",並委託其管理和運營此類設施。此外,還需要市議會的決議來指定一名指定的經理。
指定管理者製度能有效地廣泛運用私人企業的專業知識,以便更有效、有效率地應對市民的多樣化需求,同時也有望改善市民服務並降低成本,因此得以建立。
稻城市指定管理者制度指南
關於指定管理者制度的稻城市大綱(總括)(PDF:2,4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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