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援等名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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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11849 更新日期令和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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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後援等名義的使用

關於公共事業的運營及名義使用的事務處理要綱

令和6年9月5日的「稻城市業者後援名義使用相關事務處理要綱」已修訂,名稱改為「公共事業的運營及名義使用相關事務處理要綱」。因此,各種申請書等的格式已經變更,請您確認。此外,除了「後援」以外,還可以使用適當的名稱(如「合作」「協贊」等)來使用稻城市名義。在後援等名義使用的批准決定時,針對業者的主辦者、內容等,已進行文言整理,以使條件符合現狀。詳細內容請參見下方及PDF文件「公共事業的運營及名義使用相關事務處理要綱」。

關於使用後援等名義的申請

事業

稻城市可以批准使用後援等名義的業者,這是指市政府對第三方主辦的業者表示贊同其宗旨,並批准使用名義以支持該業者的事業,且市政府不承擔該業者運營所需的費用或物品的一部分,並且市職員不參與企劃運營的業者。

業者的主辦者

只有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團體可以進行申請。

(1)政府機關及類似機構

(2)公益法人及類似團體(但不包括宗教法人、宗教團體、政黨及政治團體。)

(3)教育團體、社區團體、文化團體、福利團體及其他類似團體

(4)報導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及其他類似機構

(5)與市政府締結協定等的企業和團體

(6)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且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團體。

 1.主辦單位的存在及所在地必須明確。

 2.已制定規約、章程、會則等,並已建立表達團體意志的組織或機構。

 3. 擁有堅實的活動實績,並被認可具備充分的事業執行意願及能力。

事業的目的及內容

事業的目的及內容符合市政政策,並且積極貢獻於推進及市民的福祉、教育、文化等的提升,經管轄課的課長認可。

事業的性質

業務的性質必須符合以下任一項。

(1)必須被認定為具有公益性。

(2)不得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且不會受到其他社會性譴責。

(3)在實施事業時,申請時已獲得實施所需的許可等,或有望獲得。

(4)主要不是以營利或商業宣傳為目的。

(5) 宗教的宣傳、教化、宣傳等活動,或否定宗教意義、提倡無宗教的活動,以及其他不損害市政府宗教中立性的活動。

(6)不損害市政的政治中立性之活動,包括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的活動等。

(7)業務內容必須廣泛公開。

(8)在實施業務時,如果可能伴隨噪音或擁擠等情況,應充分採取對策。

其他條件

除了上述之外,還必須滿足以下列出的條件。

(1)會場的公共衛生及災害防止措施已充分採取。

(2)如果過去已經獲得此要綱的名義使用批准,則必須履行提交實績報告書的義務,並且未受到名義使用批准的取消。

關於申請

申請時,請附上「後援等名義使用申請書」中所列的附件,並提交至總務部總務契約課總務係。(大約需要1個月的時間來審核,請注意申請時期。)

事業結束後,請迅速將附於「後援等名義使用事業實績報告書」的附件,提交至總務部總務契約課總務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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