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汽車稅類別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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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700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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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型汽車稅的稅額如下所示。

輕型汽車中,三輪的以及四輪以上的

請使用您手中的車輛檢查證明確認首次車輛號碼指定(新檢查)的時期。

請在您手中的車輛檢驗證明書的備註欄中確認綠化特例(如適用,請確認以下3至5項)。

(單位:圓)

車輛類別 1 初次檢查年月為
平成23年4月
至27年3月
(舊稅額)
2 除了 3 到 5 的情況

初次檢查年月為
2015年4月
至2024年4月
(新稅額)

3 初次檢查年月為
令和5年4月
至6年3月

(上述及
以下3項符合
→僅限首次
從新稅額中
減免75%)

4 初次檢查年月為
令和5年4月
至6年3月

(上述及
以下4項符合
→僅限首次
從新稅額中
減免50%)

5 初次檢查年月為
令和5年4月
至6年3月

(上述及
以下5項符合
→僅限首次
從新稅額中
減免25%)

6 ・註解

初次檢查年月為
平成23年
3月之前

(經年重課)

四輪以上
自用乘用

7,200

10,800

2,700

不適用於減免

不適用於減免

12,900

四輪以上
營業用乘用

5,500

6,900

1,800

3,500

5,200

8,200

四輪以上
自用貨物

4,000

5,000

1,300

不適用於減免

不適用於減免

6,000

四輪以上
營業用貨物

3,000

3,800

1,000

不適用於減免

不適用於減免

4,500

三輪

3,100

3,900

1,000

2,000

3,000

4,600

  1. 初次檢查年月在上述期間的車輛號碼,將在本年度以後適用舊有的稅額。(之後,請參見下方「註解:」)
  2. 自2015年4月1日起,首次獲得車輛號碼指定的車輛適用新稅額。(詳情見下方「註解:」)
  3. 符合條件的電動車、天然氣輕型車(符合30年排放標準或達成21年排放標準降低10%)僅適用於6年度。(次年度以後適用2的稅額)
  4. 適用於以下所列的汽油和混合動力車,僅限於第六年度。
    (次年度以後適用第二的稅額。之後,請參見下方「註釋:」)
    乘用車(營業用)
    • 達成平成30年排放氣體標準降低50%或達成平成17年排放氣體標準降低75%
    • 令和12年度燃費基準90%及令和2年度燃費基準達成車
  5. 適用於以下所列的汽油和混合動力車,僅限於第六年度。
    (次年度以後適用第二的稅額。之後,請參見下方「註釋:」)
    乘用車(營業用)
    • 達成平成30年排放氣體標準降低50%或達成平成17年排放氣體標準降低75%
    • 令和12年度燃費基準70%及令和2年度燃費基準達成車

註解:經年重課

  1. 自新車新規登記的初年度檢查年月日起算,經過13年的輕型四輪等車輛,將適用課稅標準的大約20%的重課特例措施。(不過,電動車、燃氣車、甲醇車、混合甲醇車、混合動力車及被牽引車輛不在此列。)

輕型汽車中,除上述表格以外的項目

(單位:圓)

類別 稅額
原動機輔助自行車(50cc以下或0.6kW以下) 2,000
原動機輔助自行車(特定小型(電動滑板車等)0.6kW以下) 2,000
動力輔助自行車(超過50cc・90cc以下或0.8kW以下) 2,000
動力輔助自行車(超過90cc・不超過125cc或1.0kW以下) 2,400
原動機輔助自行車(迷你車) 3,700
輕型二輪車(超過125cc) 3,600
二輪的小型汽車(超過250cc) 6,000
小型特殊汽車(農耕作業用) 2,400
小型特殊汽車(特殊作業用) 5,900
專門在雪地上行駛的車輛,拖曳車(如船拖車等)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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