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税种类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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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700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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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税种类的税额如下所示。

轻型汽车中,三轮和四轮以上的车辆

请通过您手中的车辆检验证明确认首次车辆编号指定(新检验)的时间。

请在您持有的车辆检验证明的备注栏中确认绿色化特例(如适用,请查看以下3到5)。

(单位:日元)

车型分类 1 初次检查年月为
平成23年4月
至27年3月
(旧税额)
2 除3到5的情况

初次检查年月为
2015年4月
至2024年4月
(新税额)

3 初次检查年月为
令和5年4月
至6年3月

(上述及
以下3项适用
→仅首次
从新税额中
减免75%)

4 初次检查年月为
令和5年4月
至6年3月

(上述及
以下4项适用
→仅首次
从新税额中
减免50%)

5 初次检查年月为
令和5年4月
至6年3月

(上述及
以下5项适用
→仅首次
从新税额中
减免25%)

6 ・注解

初次检查年月为
平成23年
3月之前

(经年重课)

四轮以上
自用乘用

7,200

10,800

2,700

不适用减免

不适用减免

12,900

四轮以上
营业用乘用

5,500

6,900

1,800

3,500

5,200

8,200

四轮以上
自用货物

4,000

5,000

1,300

不适用减免

不适用减免

6,000

四轮以上
营业用货物

3,000

3,800

1,000

不适用减免

不适用减免

4,500

三轮

3,100

3,900

1,000

2,000

3,000

4,600

  1. 在上述期间内初次检验日期的车辆号码,将继续适用以往的税额(之后请参见下方“注释:”)
  2. 自2015年4月1日起,首次获得车辆号码指定的车辆适用新税额。(之后,请参见下方“注释:”)
  3. 适用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和天然气轻型汽车(符合2018年排放标准或达到2010年排放标准降低10%)的政策仅适用于2024年度。(次年度起适用2的税额)
  4. 适用以下所列的汽油和混合动力车,仅限于2024年度。
    (次年度起适用2的税额。之后,请参见下方“注释:”)
    乘用车(营运用)
    • 实现平成30年排放气体标准降低50%或平成17年排放气体标准降低75%
    • 2020年度燃油经济性标准90%及2020年度燃油经济性标准达成车辆
  5. 适用以下所列的汽油和混合动力车,仅限于2024年度。
    (次年度起适用2的税额。之后,请参见下方“注释:”)
    乘用车(营运用)
    • 实现平成30年排放气体标准降低50%或平成17年排放气体标准降低75%
    • 2020年度燃油经济性标准70%及2020年度燃油经济性标准达成车辆

注释:经年重课

  1. 自新车新规注册的初年度检验年月日起算,经过13年的轻型四轮等车辆,将适用课税标准的大约20%的重课特例措施。(但电动车、燃气车、甲醇车、混合甲醇车、混合动力车及被牵引汽车不在此列。)

除上述表以外的轻型汽车

(单位:日元)

种类 税额
原动机付自行车(50cc以下或0.6kW以下) 2,000
原动机付自行车(特定小型(电动滑板车等)0.6kW以下) 2,000
动力辅助自行车(超过50cc且不超过90cc或不超过0.8kW) 2,000
动力辅助自行车(超过90cc且不超过125cc或不超过1.0kW) 2,400
电动摩托车(迷你车) 3,700
轻型二轮车(超过125cc) 3,600
二轮小型汽车(超过250cc) 6,000
小型特殊汽车(农业作业用) 2,400
小型特殊汽车(特殊作业用) 5,900
专门在雪地上行驶的车辆,拖挂车(如船拖车等)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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