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15 年 1 月 14 日
公职候选人或候选人(包括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候选人等”),或公职候选人的姓名等,在道路上、车站等处,作为支持组织的政治活动的一部分此外,不能展示(使用)横幅、标语牌、腰带、臂章等,或显示支持组织名称或支持名称的政治活动海报组织。 《公职选举法》第 243 条规定了违反此规则的处罚。
此外,《公职人员选举法》中的“文书、图画”一词,其含义较一般社会用语更为广泛,一般被定义为“写在物件上,以文字或文字表示的意思表示”。其他注音符号。“文书就是文书,象形表示的就叫作图。”用的材料有纸、木头、金属等,我不在乎区别。
用于街头演讲等的横幅,除用于政党政治活动的横幅外,不得使用公职候选人姓名或任何暗示该姓名的物品。不能使用显示赞助组织名称的项目。
但是,在为政治活动而举行的演说会、演讲会、研讨会等类似集会上,可以张贴在会场举行的演说等中使用的候选人姓名等的文件图。
此外,将其安装在自行车上违反了关于展示候选人姓名等招牌的规定,请注意。
腰带只能由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在竞选活动中使用。
因此,请注意在政治活动中使用“腰带”违反了文件和图纸的张贴和预备活动。
除腰带外,胸带、臂章、标语牌等其他物品不得在政治活动中使用。
公职候选人等在个人政治活动中可以使用(张贴)的文件和图画,仅限于办公室内的广告牌、招牌、海报、演讲会等使用的文件和图画。
请注意,如示例所示,使用可移动并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的可折叠布告牌的街头演讲等张贴方法受制于规定。
在展示公职候选人等个人政治活动的海报时,海报不得使用胶合板、塑料板或类似材料作为背衬。
此外,以下情况不属于政治活动海报,可能违反公职选举法(初选)第129条,敬请注意。
注意:超大海报或连续张贴的海报可能会被视为竞选活动。
稻城市选举委员会事务局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