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发生地震等情况时危险品的临时储存和处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 年 4 月 1 日

发生地震等情况时危险品的临时储存和处理

如果危险材料设施因地震或其他灾害而受损,则可能需要以与平常不同的方式储存和处理危险材料。地震时危险物品的临时保管、临时处理(消防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通过事前咨询、办理手续、电话申请等方式进行得到批准。可以做。

可能的例子

・ 桶内燃料的储存和处理等 ・ 从储存设备中去除有害物质 ・ 使用移动式油箱储存设施等进行加油和润滑 ・ 使用便携式加油设备和移动式油箱储存设施为车辆加油 - 储存消毒酒精室外或室内避难所等。

关于程序

关于程序

发生地震等时的处理方法
注:发生地震等情况或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申请。

(1) 发生地震等时,计划临时保管或临时处理危险物品的企业等,请向消防部门咨询详细情况。
(2) 企业等应事先协商制定实施计划,并提交给消防部门。
(三)消防部门对提交的实施方案确认内容后予以受理。
(四)地震等灾害发生后,经营场所等必须按照实施方案致电或亲临消防部门申请实施。
发生地震等时,消防署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
(五)消防部门确认实施方案内容并及时批准。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消防署预防科电话: 042-37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