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筑应用
更新时间:2014 年 7 月 15 日
如果您计划建造稻城市废物处理和再利用促进条例第 7 条和第 54 条定义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建筑” ,请填写下面的申请表。提交。
大型建筑
第五十四条规定,“大型建筑物”是指“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规划单元数在10个以上”的建筑物。
关于设置大型建筑垃圾堆放场等的通知
如果您计划建造属于稻城市废物处理和再利用促进条例第 54 条定义的“大型建筑”类别的建筑物,请填写必要的信息并将其提交给环境部门分部,请。
大型商业建筑
“大型商业用建筑物”是指“商业用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和《稻城市废弃物处理再利用促进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
注:每月垃圾产生量低于 100 公斤的建筑物不符合资格。
废物管理监督员任命(解雇)报告
如果您拥有的建筑物属于稻城市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促进条例第 7 条定义的“大型商业建筑物”类别,请填写必要的信息并将其提交给环境科。请。
另外,通知后指定人员如有变更,请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环境科提出。
废物减量和再利用计划
如果您拥有的建筑物属于稻城市废物处理和再利用促进条例第 7 条定义的“大型商业建筑物”类别,请填写必要的信息并在年底前提交每年5月,请向环境科提交。
为可重复使用的对象设置存储位置的通知
如果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属于《稻城市促进废物处理和再利用条例》第 7 条定义的“大型商业建筑”类别,请填写必要信息并填写第 7 条中规定的表格。根据该条例第19条,请根据第6条,在申请建筑物确认前向环境科提出申请。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城市环境整备部生活环境课
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