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4 年 4 月 1 日
由於《關於促進增強地區自治和獨立性的改革的相關法律制定法》對社會福利法進行了修改,從2013年4月1日起,「總辦事處將遷至稻城市。」稻城市內活動的社會福利法人的權力由東京都知事改為稻城市長。
據此,稻城市負責以稻城市長為主管機關的社會福利法人的設立、章程變更的批准、指導、審計等行政事務。
稻城市長將根據社會福利法第56條及相關法令和通知,定期對市長所管轄的社會福利法人的營運狀況和會計狀況進行指導審計(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將依照《社會福利機構指導及審計實施指引的製定》(署長通知)所附的《社會福利機構指導和審計實施指引》進行。2017年4月27日通則),依照法規有關審核事項及通知的規定進行。上述依據、合法性判斷時需確認的事項、確認時的重點、指出的標準以同通知所附的《指導意見和審核指南》為準。
社會福利法人申請變更章程時,應向主管機關(稻城市長)提交章程變更批准申請書及必要的附加文件。
稻城市將審查申請內容並進行必要的調查,並批准公司章程的變更。
請注意,公司章程的變更除非獲得主管機關的批准,否則不會生效。
此外,如果公司章程的變更是社會福利法人登記事項的變更,則必須在獲得批准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為了簡化和加快與社會福利法人章程變更相關的行政手續,現在,如果以下事項適用於法人章程變更的通知,則只需向主管機關(稻城市長)提交通知即可公司章程:Masu。
如果您希望同時變更需要申報章程變更的事項和需要申請章程變更批准的事項,可以提交一份章程變更批准申請,包括通知項目。
[公司章程變更通知]
(1) 企業總部所在地搬遷(變更)時
(2) 基礎資產(土地、建築物、現金)增加時 (3) 公告方式變更時 社會福利法人通知章程變更時,提交章程變更通知書和必要的內容向主管機關(稻城市長)附上文件。
稻城市將對章程變更通知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查並接受通知。
社會福利法人處分基本資產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稻城市長)提出基本資產處分核准申請書及必要的附帶文件,事先獲得核准。稻城市將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和調查,並批准基本財產處分。
請注意,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處置基礎資產。
由於基本資產已登記在公司章程中,因此當基本資產被處置時,公司章程將會發生變化。因此,在得到稻城市長的批准並處分財產後,需要及時辦理章程的修改手續。
有關獲得社會福利法人許可等的各種手續,請參閱東京都福祉保健局指導監察部製定的《社會福利法人行政手續指南》。查閱本頁時,請參閱主管機關稻城市長。
對於上述以外的申請表,請透過以下方式與我們聯絡。
稻城市管轄的社會福利法人如下。
稻城福祉部生活福祉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