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公園分類與城市公園

最後更新:2021 年 11 月 22 日

公園分類

一般所說的「公園」大致分為內置公園和社區公園。根據《城市公園法》,內置公園以城市公園為代表。內置公園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獲得一定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根據其用途創建公園形式並向公眾開放的內置結構。根據《自然公園法》,區域公園以自然公園為代表。無論某一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如何,國家或地方政府都會將該區域指定為公園,其主要目的是透過限制土地使用、禁止或限制某些活動來保護自然景觀。
以下是「公園」的分類清單。

城市公園的分類

城市公園的作用

城市公園除了作為人們的休閒空間外,還具有創造良好的城市景觀、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防災能力、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有助於創建富裕社區的互動空間等多種功能。是城市功能的基礎設施。
 

城市公園的類型

城市公園有各種規模和類型,從供居民使用的公園到大面積使用的公園。依其功能、用途、使用對像等分類如下表。

種類 類型 內容
主要住宅公園 街區公園 公園主要供城市街區內居民使用,250公尺範圍內每個公園的標準面積為0.25公頃。
鄰裡公園 公園主要供附近居民使用,將在500公尺距離內的每個街區設立一個地點,每個地點的標準面積為2公頃。
地區公園 公園的用途主要是供步行範圍內居住的人們使用,每個公園的標準面積為1公里範圍內4公頃。
指定地區公園 以改善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某些鄉鎮、村落的人居環境為目的的公園(郊野公園),每個地點的面積標準為4公頃以上。
城市核心公園 綜合公園 公園旨在供所有城市居民用於休息、觀賞、散步、玩耍和鍛煉等一般用途,公園的面積通常在 10 公頃到 50 公頃之間,具體取決於城市的規模。
體育公園 公園主要供城市居民鍛鍊身體,公園面積通常在 15 公頃到 75 公頃之間,取決於城市的規模。
大型公園 地區公園 公園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超出單一城市邊界的大範圍娛樂需求,通常位於大範圍街區(例如當地生活區)中,每個區域面積為 50 公頃或以上。
休閒城 為滿足大城市及其他城市地區所產生的多樣化、選擇性強的廣域遊憩需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主要在自然環境良好的地區建設大型公園。各類遊樂設施位於核心,位於與都會區及其他都會區交通便利的位置,標準整體規模為1000公頃。
國家公園 對於國家政府為了提供超出單一都道府縣面積的廣域利用而設立的大型公園,每個公園的面積一般為300公頃以上。若為國家紀念事業等而設定時,應設定與其目的相適應的內容。
緩衝綠地等 特別公園 風景公園、動植物公園、歷史公園、墓地等專門公園依用途設置。
緩衝綠地 以防治大氣污染、噪音、振動、惡臭等污染,或工業園區等防災為目的,分隔、隔間污染源、災害源區與居住區、商業區的綠地等。依污染災害狀況,必要時放置。
城市綠地 建立綠地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和改善城市自然環境,改善城市景觀,每塊標準面積為0.1公頃以上。但已建成的城區內有良好森林面積的,或者為改善城市環境,通過植樹造林增加或者恢復城市綠化而建立綠地的,其面積應當在0.05公頃以上。 。 (包括在租賃土地上開發並未經城市規劃決定作為城市公園的土地)
綠色道路 連接鄰近住宅區或相鄰住宅區而設置的植樹區和人行道,以確保發生災害時的疏散通道,確保城市地區城市生活的安全和舒適。自行車道標準寬度為10米至20米,連接公園、學校、購物中心、車站廣場等。
城市森林 充分考慮保護、保護和恢復城市及週邊地區大面積林地的自然環境,必要時限制其用於自然觀察、散步等用途。這個目的。
廣場公園 在市中心的商業用地區域,主要設置供設施使用者休息的休息設施、有助於改善城市景觀的景觀設施等。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城市環境整備部綠環境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