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4 年 3 月 1 日
需要兩名證人(司法離婚不需要)。此外,證人的唯一要求是他們是成年人,因此兄弟姐妹或熟人可以成為證人,即使他們不是父母。
如果您正在討論離婚,並擔心您的配偶會未經許可提出離婚申請,請在提出離婚申請之前提交「不接受請求」。如果您提交此文件,您可以阻止您的配偶接受離婚,即使他們未經許可提出離婚。
・只要正確填寫離婚通知書,就只能由一個人攜帶。但是,如果通知表中有任何缺陷只能由丈夫或妻子糾正,您可能無法提交通知,因此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提前與我們聯繫。
・接到通知時,需要出示由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臉部照片的所謂身分證件(有效期限內),以確認您的身分。然而,無法獲得確認並不意味著無法提交通知。
・如果離婚,結婚時更改姓名的人將從配偶的戶籍中刪除,他們可以選擇返回婚前的戶籍或為自己創建新的戶籍。
・如果離婚後打算為自己辦理新的戶口簿,則可以自行決定新的永久住所。但是,如果您想要的地址沒有批號,您將無法在該地址建立永久住所。
・提交離婚登記時,無法同時取得記載離婚的戶口簿副本。到稻城市役所辦理離婚手續後,原則上4個工作天內即可取得稻城市的戶籍。但是,根據您提交申請的政府機關、您的居住地或文件中的任何缺陷,您可能無法在 4 個工作天後收到您的申請,因此請聯絡我們以了解詳情。
・原則上,如果您在結婚時更改了姓氏,那麼您離婚時您的姓氏將恢復為婚前姓氏。如果離婚後希望繼續使用現姓氏,則需要根據戶籍法第 77 條之 2 提交申報書(「使用離婚時使用的姓氏的申報書」)。該文件可以與離婚申請同時提交,也可以在離婚後三個月內提交。
・離婚後想使用婚後姓名並恢復婚前姓名時,離婚後經過3個月後,將無法根據戶籍法第77條之2的規定進行申報。如果您希望使用您的婚後姓名,您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請更改您的姓名,如果獲得許可,您可以透過提交「姓名變更通知」將您的姓名改回您的婚後姓名。
・根據戶籍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進行了申報後,如果仍希望恢復婚前的姓名,請向家庭法院申請變更姓名。如果您獲得家庭法院的許可,您可以透過提交「姓氏變更通知」來使用您的婚前姓名。
- 離婚時,需要決定誰擁有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請在離婚通知書的「未成年子女姓名」欄內,即擁有父母監護權的一方欄內,填寫孩子的全名。
・即使在離婚通知書中指定妻子為親權人,孩子的戶籍或姓氏也不會自動改變。離婚後,如果您想將孩子納入妻子的戶口簿,則需要向家庭法院辦理手續(申請更改孩子的姓氏許可)。
・從家庭法院取得變更子女姓氏(變更為母姓)的許可後,下一個提交通知的人應提交「登記通知書」以及隨附的文件。
通知者
孩子未滿 15 歲的家長
如果孩子年滿15歲或以上,則孩子本人(只要孩子的簽名在通知人欄中,有家長授權的人就可以帶到政府辦公室)
附件文件
家事法庭許可決定
申請離婚後所需的程序因人而異。常見程序包括:
・駕照、保險卡、金融機構帳戶等各種姓名變更 ・健康保險變更通知書・年金種類變更通知書・孩子姓名變更許可申請(參考上述「孩子」)
稻城市市民部市民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