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22 年 4 月 1 日
该方针规定,在稻城市进行住宅用地开发等时,稻城市和住宅用地开发商应相互合作,防止住宅用地的无序开发,开展有利于城市良好发展的住宅用地开发项目。其目的是顺利推进该项目,实现“稻城市,一座绿意盎然、充满友谊的市民城市”。
・根据城市计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需要取得开发许可的开发活动 ・计划住宅数量在 15 套以上的公寓大楼(包括联排住宅和独栋住宅)的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物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 米的建设项目 - 根据建筑基准法第 42 条第 1 项第 5 项指定道路位置的活动。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城市发展规划科。
稻城市城市建设部城市建设计划课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