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24 年 7 月 31 日
可以使用我的号码的业务分为法定授权业务和独立使用业务。
法定事务是指根据个人编号法(关于在行政程序中使用编号来识别特定个人的法律(2013 年第 27 号法))指定为可以使用个人编号的事务。
独立使用事务是基于个人编号法第9条第2项规定的法令(稻城市“关于个人编号和特定个人信息使用的稻城市条例”(稻城市条例2015年第21号) ). 指允许使用个人编号的行政事务。
这些独立使用的事务中,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使用信息提供网络系统与其他地方政府共享信息(根据个人编号法第19条第8项) 。
稻城市独立使用的行政服务中,与以下机构共享信息:关于这些事项,已根据个人编号法第十九条第8项的规定以及据此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了通报,并已获得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批准。
通知编号 | 独立使用办公室工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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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东京都严重身心障碍者补助金条例》(1971 年东京都条例第 68 号),向严重精神或身体障碍者支付补助金的相关事项 |
2 | 根据《残疾人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施行细则》(东京都条例2006年第12号)规定的精神科门诊医疗费补助相关事项 |
3・10 | 根据法令规定的稻城市单亲家庭医疗费等补助条例(1989 年稻城市条例第 24 号)有关单亲家庭医疗费补助等的事务。 |
4・14 | 依据稻城市婴幼儿医疗费补助条例(1993 年稻城市条例第 18 号)规定的婴幼儿医疗费补助相关事宜。 |
5・12 | 义务教育就学儿童医疗费补助的相关事宜,依据《稻城市义务教育就学儿童医疗费补助条例》(稻城市条例2007年第5号)并以法规规定。 |
6 | 根据生计保护法(1950年第144号法)实施并以法规规定的与贫困外国人福利措施有关的事务。 |
7 | 根据《稻城市身心障碍者福利津贴条例》(1972 年稻城市条例第 33 号)规定的与精神障碍者和身体障碍者福利津贴的支付有关的事项,并以条例的形式规定。 |
8 | 根据条例规定的稻城市儿童发育津贴条例(1972 年稻城市条例第 25 号)支付儿童发育津贴的相关事务(发育津贴) |
9 | 根据稻城市儿童发育津贴条例(残疾津贴)支付儿童发育津贴的相关事务 |
11・13 | 根据稻城市高中生医疗费等补助条例(稻城市条例 2020 年第 12 号)规定的高中生医疗费补助等相关事项。 |
稻城市独立使用信息共享通知书将在以下个人号码独立使用办公系统上公布。
我的号码独特使用办公系统
稻城市计划部ICT推进课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