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14 年 2 月 20 日
如果您有应折旧资产,您需要根据当地税法在每年的 1 月 1 日之前申报您的资产。此外,即使资产已过使用寿命且折旧已结束,剩余价值(收购价格的 5%)仍然存在。因此,只要该资产用于经营,就需要进行申报。
稻城市市民部税务科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