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进行的原则
法定人数原则
这是指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时所需的出席议员人数。通常情况下,需超过议员定数的一半。除特殊情况外,缺乏定足数的表决无效。
过半数决议的原则
会议原则上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决定。议长不能参与表决,但在赞成和反对人数相同的情况下,由议长裁决。
会议公开的原则
会议原则上是公开的。公开的意思是旁听(在会议室内直接观看和听取)、会议记录的公布、承认新闻自由。不过作为例外,当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时,可以召开秘密会议。
委员会并不是强制公开的,但在稻城市议会中,经过委员会主席的许可可以公开。不过由于委员会室的空间限制,入场人数是有限的。
会期不继续的原则
议会独立于每个会期进行活动。因此,在该会期内未达成决议的事件将在会期结束时消失。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例外,决议允许在委员会中继续审查。
一事不再议的原则
在议会通过的事件原则上不能在同一会期内再次提交。
事件一议题的原则
事件原则上逐一作为议题进行审议。然而,为了提高审议的效率和便利性,也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议题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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