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14 年 7 月 15 日
如果您計劃建造稻城市廢物處理和再利用促進條例第 7 條和第 54 條定義的“大型商業建築”或“大型建築” ,請填寫下面的申請表。提交。
第五十四條規定,“大型建築物”是指“總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規劃單元數在10個以上”的建築物。
如果您計劃建造屬於稻城市廢物處理和再利用促進條例第 54 條定義的“大型建築”類別的建築物,請填寫必要的信息並將其提交給環境部門分部,請。
“大型商業用建築物”是指“商業用部分的總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和《稻城市廢棄物處理再利用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注:每月垃圾產生量低於 100 公斤的建築物不符合資格。
如果您擁有的建築物屬於稻城市垃圾處理和再利用促進條例第 7 條定義的“大型商業建築物”類別,請填寫必要的信息並將其提交給環境課。請。
另外,通知後指定人員如有變更,請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環境科提出。
如果您擁有的建築物屬於稻城市廢物處理和再利用促進條例第 7 條定義的“大型商業建築物”類別,請填寫必要的信息並在年底前提交每年5月,請向環境科提交。
如果您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屬於《稻城市促進廢物處理和再利用條例》第 7 條定義的“大型商業建築”類別,請填寫必要信息並填寫第 7 條中規定的表格。根據該條例第19條,請根據第6條,在申請建築物確認前向環境科提出申請。
稻城市城市環境整備部生活環境課程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