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4 年 4 月 1 日
為振興本市商業,營造熱鬧氛圍,對首次在本市開設餐廳的費用給予部分補助。
2020年4月1日星期一到2020年3月31日星期一
注意:一旦達到預算金額,優惠可能會結束。
(一)發行申請表(表1)
(2) 可確認市稅繳納情況的稅務證明書(正本)
(3)個人獨資企業開業、歇業通知書影本(僅限個人獨資企業)
(4) 登記事項證明書(限法人)
(5)許可證影本(僅限需要許可證的項目)
(6) 補助對象費用的詳細資料(發票等)
(7)證明已支付補助費用的文件(收據等)
(8) 書面宣誓(表2)
(9) 店舖管轄的商店街或稻城市工商會議所的會員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10) 必要條件確認書 (11) 記載開業日期的傳單等複印件
(1) 申請前請向經濟部工商課諮詢。
(2) 初步諮詢後,請攜帶或郵寄完整的申請資料到經濟課商工課(稻城市政府六樓)。
註:如以郵寄方式,郵戳必須為當天有效; (3)市政府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後,將向您發出決定發放(或不發放)補助金的通知。
(4)收到開證決定通知書和開證發票後,請在開證發票上填寫必要的信息,並攜帶或郵寄到經濟處工商科。
(5) 提交開立申請表後,我們會將金額轉入發票上記載的金融機構帳戶。
注意:從提交申請表到付款通常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符合下列第(一)、(二)項情形者 (一)在本市首次開設飲食店且開業時間不超過五個月者 (二)中小企業法第二條第一項企業基本法第3 項(服務業)規定的中小型企業(從事娛樂業等規制法及商業財產化等法第2 條規定的業務的除外)
註:但是,符合以下(1)至(8)的情況除外。
(1) 申請人不經營自己的店鋪
(2) 拖欠市稅等的人
(三)依法需要取得許可證或其他資格才能開展業務的,沒有取得許可證或其他資格的希望的。
(四)代表人或高級職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直至刑期結束或不再服刑的人。
(5) 《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當行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的組織犯罪集團,或該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代表或官員是同條第六項所列的,或從事對他們有利的活動。 方向
(6) 將商店兼作住宅的人(商店和住宅明顯分開的情況除外)
(七)關閉本市現有餐廳並開設新餐廳的。
(8) 過去曾領取開店補助金者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1)至(8)的商店(1)為城市商業振興做出貢獻的餐廳(2)商店面積為15平方米或以上(3)飲食(4) 商店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5) 商店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6) 商店不得進行政治或宗教活動。(7) 商店必須在早上 6 點至晚上 7 點之間開放 (8) 每週開放 4 天或以上。
■ 資助費用:室內建造費、室外建設費、電氣設備建設費、燃氣設備建設費、供水設備建設費、空調設備建設費、其他設備建設費、機械及固定裝置採購費、開業準備費( (店內開業所需的傳單、海報、小冊子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費用)
■補助比例:低於1/2。
但金額必須在預算之內,50萬日圓以內。
註:1,000日圓以下的金額四捨五入。
註:收到政府等補助時,不包括補貼金額。
註:消費稅和地方消費稅不包含在符合資格的費用中。
稻城市產業文化體育部經濟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