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23 年 8 月 23 日
当私人土地上的树木、树篱、杂草等突出到道路上时,它们会阻碍行人和车辆交通以及路灯。
《民法典》第233条于2020年4月1日进行了修订(见下文),但原则上,土地所有者对私人土地上突出到道路上的树木等拥有所有权,市政府不会砍伐树木。或移除树枝,除非所有者不明或出现紧急情况。请继续妥善管理。
特别请注意,如果由于树枝违反建筑限制并突出到道路上而发生事故,业主可能会承担责任。
修订前
(去除竹树并断根)
第 233 条 相邻房产上的竹枝越界的,可以责令竹所有人砍除该枝条。
修改后
第 233 条 竹、树的枝条越过国界线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让竹、树的所有者除去该枝条。
二、前项情形,竹树为多人共有者,各共有人得砍伐其枝条。
3 在第一项所述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砍伐树枝:
(一)竹树所有人请求竹树所有人砍伐树枝,但未在合理期限内砍伐树枝的。
(二)无法得知竹、树的主人或者其下落时。
(三)有紧急情况的。
稻城市城市建设部管理科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