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入住特别护理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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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3382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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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4月起,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法的修订,原则上只有需要护理等级为3至5的人员可以入住特别护理养老院。
需要护理等级为1或2的人员,在居家生活中因特殊原因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特例入住)。

关于平成27年4月以后的入所申请

需要照护3、4、5的人

请像以前一样,直接向希望入住的特别护理养老院申请。

需要照护1、2的人(特例入住)

请直接联系希望入所的特别护理养老院。
如果在居家生活中遇到困难,符合以下理由的情况,将接受在设施内的申请。

  1. 患有认知症的人,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影响生活的症状、行为或沟通困难。
  2. 伴有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等,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影响生活的症状、行为或沟通困难等。
  3. 由于怀疑存在家庭等严重虐待,确保身心的安全和安心变得困难。
  4. 由于是单身家庭,且同住家族年老或身体虚弱等原因,无法期待家人等的支持,同时,社区的护理服务和生活支持供应不足。

已经申请入所的人

需要照护3、4、5的人

不需要手续。

需要照护1、2的人

如果申请的设施有联系,请进行相应的处理。

目前入住的人员

自2015年4月起,即使变更为护理1或护理2,仍然可以继续作为入所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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